现决定废止2004年1月19日-0/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和2004年11月30日11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计分考核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6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2月13日海关总署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

1、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6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2月13日海关总署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广州主任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决定废止2004年1月19日-0/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和2004年11月30日11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计分考核的管理办法》。-0令第146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和2010年3月1日令第187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1。将《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内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取得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允许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外商投资分支机构取得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2.将《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3.将《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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