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咸丰帝想恢复旧制度。但户部、兵部、工部的文员分别派亲信到各省查明真相,并与省官勾结,提前做好准备,想打捞一笔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臣们不得不停止打卖制度,而只是草草报销了打击田萍王国几十年的军费。从此可以看出,朝廷是想恢复打卖制度的。

4、 清朝商业税收所占比重

清朝有关商业税收的法律大多遵循明文制度,分为“坐税”和“过头税”。“坐税”是商品到店销售时征收的“土地税”。一般来说,“坐地税”不计入国家税收正额,留给地方财政支出较多,所以没有全国统一税率,留给地方自行决定。“坐税”这个项目非常混乱,到处都是收税的找借口,随意索取。因此,很难确定它历年收到的数量。“过税”是货物通过海关时征收的税,也称为“关税”。

“客房部”指客房部下属的关口,收入关税上缴客房部;清关归工信部管辖,收款关税上缴工信部。清初关税一般为5%,竹木为10税1。由于关税在清初国家财政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政府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海关往往一意孤行。税率没有统一,关税的收入也是一半在国库,一半在地方不法收税员手里。经过雍正对关税的严格整顿,各海关的收税制度趋于稳定,因此关税的收入也呈上升趋势。

5、 清朝税收程度如何?

清朝是最“轻薄”的朝代,政策长期偏低税率。一、晚清财政概况:清代“中央财政制度相当肤浅”。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实行“轻薄税”的朝代,长期实行低税率政策。即使在正常时期,帝国官僚机构的组织虽然在形式上是高度集权的,但却无法深入到中国的社会(包括这个社会中构成经济的那些方面)。中央政府通常将其经济作用限制在要求从生产中分享一部分相对固定的经济收入,以及维持国内稳定和防止外国入侵以确保明年的再生产。

但在帝国两千年的不同时期,为了摆脱经济上的被动无为,采用了在支撑帝制的儒法混合中更为主动的法家制度。王莽和王安石的“变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极度保守的清朝可能特别难以摆脱经济上的被动无为,因为它一直觉得自己是个异类,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整个清朝时期,土地税都不是扩张性的。自1711年实行“养人不加税”政策后,就不能再随人口增长而增长。

6、问一下民国时期 关税制度 变化趋势及其原因是什么?

基本完成了正式的国家统一。在税务总长梅的配合下,南京国民政府在实施新的国家税则时,对关税保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关税分为价值100%的旧税和新的额外关税两项。前者仍存入汇丰银行用于偿还外债和赔偿,后者则是。从而改变了关税监护权。随着税收保管权的变更,南京国民政府能够完全独立地使用关税盈余,关税盈余问题消失了。民国时期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不同时期的管理体制不同。

土地税还是正的,包括土地税、粮、租、税和杂税。征收两种新税,印花税和使用税,一方面,1927-1949年国民政府时期的税制对原有税种进行了改革;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从1928年开始实行组织和省级财政体制,国税和地税明确划分,税务管理机构设有直接税司、税务司、税务司、海关司、缉私司、盐务司和专卖业务司,主管各种税收和专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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