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适用最惠国税率,很少有国家使用普通税率,该公约原称“布鲁塞尔关税目录”,1975年正式更名为“海事合作理事会关税商品分类目录”,是指海关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优惠贸易或者关税协定,对“原产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实行不同的协定税率。

 海关税则

1、 海关税则

是指海关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优惠贸易或者关税协定,对“原产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实行不同的协定税率。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适用范围: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2。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巴基斯坦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智利4。亚太贸易协定税率:韩国、印度和亚太地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新西兰6。《中新自贸协定税率》:新加坡还零关税来自港澳,以及老挝等4个东南亚国家、埃塞俄比亚等31个非洲国家、阿富汗等6个国家,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适用最惠国税率,很少有国家使用普通税率。

2、 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公约的介绍

海关税分类和目录公约(conventi on on classion and catalogs),又称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CCCN),是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公约,1953年9月11日生效。该公约原称“布鲁塞尔关税目录”,1975年正式更名为“海事合作理事会关税商品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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