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列入海关统计的重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国家(地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计算;出口货物以通关日期为准。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牟新生局长二○○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统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依法开展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和进出境物品的统计工作,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有关的统计工作。

5、有关加工贸易核销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1)手动验证1。企业签字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2.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料件消耗子表(正本和副本);3.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原件)和税票(验原件留复印件);4.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原件)和税票(验原件留复印件);5.企业因涉案调查已被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补缴税款的,收缴办案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缴款书或税单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6.从事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领取《委托加工申请表》和双方的交付单据(原件,单据编号可在清单使用表上注明);7.手册涉及国内采购物资的,企业应提供国内采购物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6、 边角料后续补税要首进报关单的吗

不需要。如果贸易方式为边角料 内销,则需要第一次报关。后续缴税是手工核销后的操作,不需要。将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中边角料内销的内容调入账册,再由海关进行内容核准。报关单中的相关单据拨打内销税务联系电话进行申报。过程是这样的。详情请先咨询主管海关。

7、深圳海关加工贸易海关合同核销流程?

(1)企业进入预录入公司预录入申请审批,提交海关审批,单证齐全有效;(二)海关经办人员回执手册;(三)海关审核核销结案,并出具《银行存款账户核销联系单》;4)企业签署《银行保证金账户核查联系单》并发送给银行;(五)企业向海关发送银行出具的《银行保证金账户核查通知书》;6)海关核销银行存款账户。2.需提交的文件(一)《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报批:1。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鉴证预报告;2、按规定格式打印或填写的加盖企业公章的《验资报告》;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遗失登记手册的,应当补办,并向海关提供手册遗失情况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缉私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4.进出口报关单(进口料件和成品将按照报关单的放行时间顺序分别汇编成册);用于核销的进出口报关单遗失的,由报关企业留存并提交海关核销,或者提供由申报地海关加盖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5.其他按规定应由海关收集的文件(如布局图、电路图、公式表、验证核算表等。).

8、进口料件 内销、 边角料 内销、余料结转的账务处理和免抵退处理

material 内销,生成的补充增值税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关税记入费用,递延增值税和关税利息也记入费用。免税报告中不需要处理报关单。缴税时:借:待抵扣进项税管理费;海关贷:银行存款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待抵扣进项税额予以减免并退还。系统运行,税内进口材料的数量和金额以负数录入,冲减进口材料。借:待抵扣税金(增值税)、业务费用、关税、财务费用(递延利息)贷:银行存款。通过后,贷记当期进项贷款:应交增值税进项贷款:待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料加工企业采购的进口料件转入内销,进口料件应在免税退税系统中抵扣,退出免税退税计算。

9、拱北海关: 边角料该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生产100%塑料玩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将生产塑料边角料。在日常操作中,加拿大贸易科会要求我们在手册出口后,手册核销前,向海关申请边角料缴税,以便海关轻松确定边角料(海关根据消耗料件数量*记录损耗率)。我曾经在手册执行期间向加拿大贸易部申请边角料完税,但是海关人员要求我在手册出口后,手册核销前向海关申请边角料完税。

有边角料的销售发票,说明边角料已经售出。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办法》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规定边角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加工。

1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逾期申报、进境货物错卸或溢卸、废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91-1号令发布,根据198号令和218-1号令修订)第九条作如下修改。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报关规定》取得相关进口许可单证,并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申报时无有效进口许可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03-1号令发布,根据第198号令、第218号令、第235号令、第238号令、第240号令修订)修改为: (一)修改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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