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95年至1997年期间为基准,计算关税 配额数量。进口关税配额认证管理规定1,执行-2配额Managed进口Goods,/ 关税 配额,应按照关税 Regulations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税率,2.农产品进口 -2配额管理:(1)以上农产品均包含在关税中。

1、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修改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一)第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务部对申请和使用出口招标配额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修改为“商务部”。

(三)第七条中的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领导和有关司局人员组成,修改为:招标委员会由商务部有关司局人员组成。(四)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接受提交配额和配额转租备案”。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其他与出口配额投标有关的事项。”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招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进出口商会或者相关行业组织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单位)承办出口配额招标服务。

2、原油、成品油、 化肥国营贸易 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国营贸易 进口经营管...

原油、成品油、 化肥国营贸易 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国营贸易 进口经营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原油、成品油经营管理,化肥-3/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第二条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和成品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和化肥的具体税则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以下简称“SETC”)和海关总署制定和调整,并由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四条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国家许可经营某类国营贸易管理商品的企业或机构-3。第五条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单时,应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经营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第七条具备外贸经营资格和经营国营贸易管理商品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后,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

3、 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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