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中朝两国公民进出境行李物品补充议定书海关监管与合作,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边民携带手表、录音机、照相机等经海关批准登记放行的物品出境时,必须在海关的监管时限内将原物品再次携带出境,海关申报单可在飞机、轮船或海关事务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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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和日本 海关 对出入境所携带物品的规定。

进入日本时,必须口头或书面申报随身物品。当你携带超过免税限额的物品或枪支、刀具和刀剑时,你需要填写一份申报单。如果你托运了货物,你必须准备两份申报单。海关申报单可在飞机、轮船或海关事务所领取。在飞机上,检疫局会给每位旅客发放一份身体健康表,填写好后交给检疫局的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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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中朝两国公民进出境行李物品补充议定书海关监管与合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朝边境居民(以下简称边民)每公历年度首次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边民携带进出境免税物品限额清单》(以下简称《限额清单》)规定的品种、数量、限额予以免税或者征税。16岁以下的儿童只允许免税携带个人物品旅行。从公历年度边民第二次出入境起,海关只放行限量清单第1-8项和第10项。第三条边民携带手表、录音机、照相机等经海关批准登记放行的物品出境时,必须在海关的监管时限内将原物品再次携带出境。第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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