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统计法律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实际进出境并造成国内物资存量增减的货物,应在海关统计中列明。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统计中列明。第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不计入海关统计:(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货物的临时进出口;(3)金钱和黄金换金钱;(四)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五)因残损、短少、质量低劣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六)-0/中规定的其他未纳入海关的货物。

5、列入海关 统计的重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2/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日期统计执行;出口货物按通关日期统计执行。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的工作,保证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及相关海关业务。

第四条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造成国内物资存量增减的货物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实行单项统计;就海关出入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开展海关业务统计第五条。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统计调查监管统计监管第六条根据统计工作需要,海关可以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进行调查。统计调查对象。

7、 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管全国海关事务。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在国务院的领导和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与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令,执行贸易部颁布的货物进出口决定。第四条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设主任一人,主持全署事务。

8、 昆明海关的机构职能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至11: 30,下午14: 00至17: 30。行政级别:级别下设部门:政策研究室、秘书科、信息宣传部、机要文件科、政府信息管理科、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办公室是关区政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署办公厅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主要负责海关业务的综合调查;协调关区各部门的工作,建立关区内外的联系;负责起草海关总署工作总结、报告等综合材料;负责总关稿件审核、总关值班、督促监管、安排通关管理会议及政府信息管理;负责海关信息和对外宣传;负责留言和消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掌管海关总印章;集中管理所有外事和口岸协调工作;处理有关领导交办的事务;同时承担部分行政后勤管理职能。

9、为什么要进行海关 统计设计

基于对外经贸货物实际进出口内在规律的研究,设计海关统计指标和海关统计指标体系,即海关统计设计;然后根据海关统计设计的指标,总结出海关统计的指标。海关的性质、政策和任务统计、海关的范围统计、海关统计系统、海关的现场作业规范统计、海关业务统计,第二章海关统计《工作流程》从海关统计《指标》入手,详细介绍了海关统计《设计→调查→安排→分析》四个分步环节的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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