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内运输企业及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是指根据本办法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第三条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应当向主管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注册登记,驾驶员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第一条为正确确定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简称受惠国)进口的享受特殊关税优惠待遇的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产地为受惠国: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二)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均用于在受惠国生产;(三)非完全在受惠国境内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受惠国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并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其中,永久居民每人可携带一辆机动车入境,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携带机动车入境。
进境的居民机动车辆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自用物品通过海关时,海关可以对有关物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三条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取得《在华长期居留证明》后,方可申报自用物品,首次申报的自用物品,除按本条例规定允许进境的机动车和国家规定征税的20种商品外,海关予以免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范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和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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