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第11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根据2008年1月14日第168号令发布的第-1/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谁有有关进口料件手册备案方面的政策。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备案、变更...说明书很好。但是玩手动的不容易。给您海关总署 195 号令,专营加工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第11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根据2008年1月14日第168号令发布的第-1/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通关管理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汽车生产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登记和一般纳税担保手续后,应当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转关运输,海关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其他汽车零部件的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涉及许可的,在通关时验证该证。
对于不同型号的汽车零部件,应分别填写报关单。在注册车辆生产组装成第一批整车后10日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整车特性验证。验证中心应在收到海关总署指令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车辆的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的车辆,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完成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海关总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文章TAG:134 海关总署 号令 海关总署13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