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法律规定,承诺(接受)于接受要约(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承兑到达我公司时已经过期。2.我们于20日回信修改了原报价,这是还盘。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原要约无效。所以我们21号开出的承兑也是无效的。如果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日期也在8月1日(或2日)之前,银行可以拒付。
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即本问题中的B 公司因为根据2000年通则cfr条款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义务。2.B 公司的交货地点是纽约。按照国际惯例,cfr条款的风险划分点是货物越过船舷。3.A 公司负责投保和支付保费,根据国际惯例cfr条款,卖方负责保险。4.上述损失中,为货物整体安全而投海的小麦属于共同海损,被烧船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但与本合同中的小麦和买卖双方没有直接关系。船方公司保险自行投保公司协商赔偿。
我国exit公司CFR其次是上海?你确定不是离岸价?第一个问题:1。CFR出口商负责运输,所以是甲方..2.交货地点是上海(?),CFR后面是目的港。3、B 公司,CFR条款出口商不负责购买保险。4.投海灭火的是共同海损,是以救船为前提的。第二个问题:题目有漏洞。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吗?如果是,修改无效。如果没有,开证行应拒绝付款。
5、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因为是CIF条款,而且卖方已经给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遇风暴,海水涌入船舱,导致部分化肥被浸湿,几天后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海水浸泡造成的,属于水渍险的保险范围,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2.因为报盘规定B 公司的回函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收到的电报到5月11日才到达,恰逢国际市场该类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完全有理由拒绝交易。
3.开证行拒付货款是有道理的。因为是CIF条款,信用证肯定有要求在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但是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这个字样,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被开证行拒收。4.因为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而A 公司在货物到达后6个月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所以被外商拒绝。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是要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果有不符合合同的地方及时索赔。
6、该 进出口 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1)规定交货日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开航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交付公司明显超过交货日期。这套单据有重大不符,所以银行拒绝附上。2)这个进出口 公司面临收不到款的风险。分析:1。信用证要求交货日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而提单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因此必须在2004年6月13日前完成交货,而公司交货日期为2004年6月18日,明显不符。
7、 我国某 进出口 公司5月8日向西欧一厂商报价,出售麻制品一批,限对方5月底...呵呵,你就自由了。你可以不同意。因为,你的还价5月10日回电,说“你5月8日得知价格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协商。”我拒绝了你的提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终止,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一)有效期限已过;(二)对方拒绝或者还价;(三)要约人已经作出有效的撤销。你的案例公司属于第二种,他的回复相当于一个新的要约,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8、 我国某 进出口 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 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这种情况下的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FOB条款下的风险是按装运划分的(以前的INCOTERMS2000版本是以船方为准),即货物装船后风险才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损失应该由我们来承担。我们可以用FCA术语来达成交易,因为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海运。FCA是自由承运人(freecarrier),即“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指定地点)”,即卖方只需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9、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我国某食品 进出口 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银行的做法是合理的。本信用证的条款改变了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主要付款责任的性质,使开证行在本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据一致,而是申请人收到的单据一致并被接受,因此只要申请人不接受,开证行就会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所以银行拒付是有道理的。我们的错误在于收到的信用证开出后,我们没有重视银行提出的问题,过于相信老客户的信用,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2.我们没有错。如果一定要说是,那么就应该拒绝信用证中“一旦开证人收到单据符合单据并被承兑,我行将立即付款”的条款,但开证行不能以此条款推卸其作为信用证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这个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单据与申请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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