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19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条经营者不得携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市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商不得携带私人信件。

第五条海关可以接受经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EDI报关与书面报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件。电子数据交换(EDI)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海关总署(简称-0,下同)另行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送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提取样品。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给海关的书面形式文件中要求海关保守的商业秘密内容进行登记。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至海关总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以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申请。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涉案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申请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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