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民族经济,方便合法出入境,加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四条符合-0监管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准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向外商投资企业派驻海关人员实施监管,并办理海关的手续。有关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为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规定的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实施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海关 Law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中国与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第三条海关在园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海关。第四条在园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登记注册。
第六条园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财务、会计账簿和管理资料,便于监督检查海关-2/商品使用、销售和库存情况海关。第七条园区企业应当通过计算机与园区海关联网,以EDI方式对园区货物进出口进行申报。第八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对园区企业进行监督,相关企业应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便利。
6、对于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会怎样处理?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或者漏征税款的,纳税人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缴纳税款。但纳税人因违规未征收或漏征税款的,海关您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放行货物之日起三年内追缴税款,从缴纳税款或放行货物之日起,每天按已征收或漏征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
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海关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缴税款;纳税人因违规未缴纳税款的,海关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缴税款外,从缴纳税款或放行货物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7、 海关行政 处罚条例法律的主体性:依据海关 Law、海关Administration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Administration。是海关 to 海关谴责并警告违反行政法的当事人,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处罚。警告属于申斥和惩戒,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负面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造成名誉损失,面临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众多违法行为的责任阶梯设置中,警告是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该警告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管理类别结合使用。警告属于一种处罚没有分寸。2.罚款海关罚款是指海关通过给违法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方式,迫使其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警告其以后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罚款是海关Administration处罚比较常见和常用的类型。
8、 海关对 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防止和打击国内外阶级敌人的政治经济破坏活动,检查和制止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装卸、交接、储存和转运过程中的异常现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声誉,促进有关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Right进出口货物监督的任务是: (一)检查和处理国内外阶级敌人利用进出口货物进行政治经济破坏的事件;(2)检验监管进出口根据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出境的货物(包括商检、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等,);(3)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外政策、协议、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的装卸、交接、验收、储存和转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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