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B类有哪些措施-2监管?海关 监管方式法律分析:货物可用监管、邮政监管、车站监管、保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海关-2/信用管理暂行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应当遵守《审计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审计条例》第三条所列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1)进出口报关;(二)缴纳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三)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和单证;(四)记录和保存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转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和管理;(七)过境货物的运输和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和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 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出口加工区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海关在加工区设立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按本办法实施24小时运行监管。第四条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设置符合海关-1/要求的隔离设施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加工区内的相关业务需经海关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第五条加工区管委会与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专用仓库企业生产企业、经海关批准的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运输。
3、 海关规范的贸易方式及 监管方式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局发布第11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办法监管》(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总结20多年实践经验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基础上,整合现行加工贸易海关 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加工贸易-0进行规范。明确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的权利义务是加工贸易海关-1/最基本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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