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海关从期满次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未缴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海关错征税款、多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税收票证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再受理。(4) 进出口货物支付后,如发现少征税款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一年内补税;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少缴税款或者漏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追回。

4、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进出口货物的监...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投资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凭国务院部委或者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合作双方经批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下同),向所在地或者当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登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为海洋石油开采的勘探开发作业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物料,以及制造开采作业用机器设备所需的零部件和物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规定》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2/免征货物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5、 海关总署对保税货物 进出口管制方面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拜托各位了3Q

1。保税仓库的概念保税仓库是保税系统中最广泛使用的形式。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储存保税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比如:龙口港公共保税油库及保税堆场,江门日新日盈公共保税仓库。一、支持出台三项管理措施一、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令2008年第179号-0)正式生效。该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关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关税的具体操作。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收担保、减免税货物处置、减免税货物管理和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税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共分八个部分,分别是进口关税快速检查表及其附表、出口关税快速检查表及其附表,对照海关-2关税关税中英文对照。然后在进口关税快速检查表中增加出口退税率调整表、2008年出口关税、暂定出口税率等附件。第二部分:双语版“进出口重要贸易法律法规条文汇编”,汇集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相关部委颁布的最新外贸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有关外贸法律法规、国内进口环节税收、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医学检验、化学品注册、出口退税等贸易经营权、加工贸易、外汇。

7、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贸易措施项下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确定。第三条进出口确定货物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应以税则归类的改变为依据。如税则归类的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则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程序应作为补充标准。

第五条制造加工程序标准,是指为使制造加工后获得的货物具有基本特征而在某一国家(地区)实施的主要程序。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非原产于该国(地区)的材料在该国(地区)制造加工后增值部分超过所获得货物价值的30%。公式如下:出厂价-非原产于该国(地区)的材料价值× 100% ≥ 30%出厂价“出厂价”是指支付给生产厂商的成品价格。

8、 海关总署关于制定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书的管理,使海关规范性文书的制定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定制化,结合海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风俗规范性文化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文件,是指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或者行政处罚的下列文件: (一)由海关总署起草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2)以海关总署命令或公告形式发布的海关部门规章;(3)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4)直辖市海关批准海关总署颁布并在海关实施的海关部门规章;(5) 海关总署海关法规、规章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六)其他文件。

9、海关 进出口商品 规范申报的海关 进出口商品 规范申报

为适应贸易发展和海关监管的需要,进出口在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目录所列的商品申报要素内容进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16号公告-3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货物时,应严格按照《目录》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依法办理通关手续。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4月7日规范申报原则1。申报规范申报单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规范填写,货物报关管理规定及上海海关进出口Commodities规范报关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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