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长江过驳管理规定船舶进出口货物转运第一条为适应长江开发利用和对外贸易运输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长江过驳海关-1/(以下简称“过驳/12344”根据人。
1、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进出境运输工具并兼营国内运输。批准许可内容:海关允许出入境船舶变更航空器经营并兼营国内运输。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出入境船舶用航空器经营国内客货运输,应当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如需在中国境内运输,需在海关办理手续。
2、国际航行 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管理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便利国际航行船舶我国出入境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1(以下简称船舶)是指外国籍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船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船舶进出口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者船舶必须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预计到达港口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以离开最后一个港口时为准)向船舶申报,并填写《入境检疫申报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 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规格海关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其中所载货物、物品监管(以下简称小型船舶1)
(3)航行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向小船舶发出的供直飞航班通过中途监管站,并停止飞行的电子指令。(4) 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相关直属部门公布海关。第三条小船舶应在港口临时派遣用海关或经海关/人员执行监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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