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制成品出口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加工产品出口后,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核定数量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规定在进口时预缴税款的,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核定数量退还已收税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Law(以下简称海关 Law)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海关是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报关单位登记分为报关企业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报关企业在取得当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下属海关的注册许可后,方可办理报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直接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报关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报关单位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报关单位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海关开具证明。

8、山东省出口通关时间2017

据山东省2017年统计数据海关,当年全省共出口4.71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同时,该省通过优化通关流程、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缩短了出口通关时间。在全国十大港口中,青岛港出口通关时间为4.9小时,排名第二。其他港口如日照港、威海港、烟台港分别为5.58小时、6.11小时、6.66小时(以上数据来自第一手经验和山东省政府官网)。

数据显示,山东省平均出口通关时间为5个工作日,其中一般贸易出口通关时间为6个工作日左右,而特殊监管区域车辆进出口通关时间相对较长,平均为8个工作日左右。这主要是因为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通关流程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和验证。当时,山东省海关积极推进“单一窗口”等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提高了通关效率,为山东省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加快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途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途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封在进出口货物上的在途货物。海关对国内支线船舶和铁路运输的具有完整商业印章的过境货物,不得加施印章。可办理通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局另行确定发布。第三条过境货物应由注册地为海关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在途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便利。第四条过境货物的目的地或者启运地应当配备a海关approved海关supervised workplace,中转货物的储存、装卸和检验应在海关监管工作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下,如需在海关监管工作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检查货物,应提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监管规定执行,第五条海关在途货物的检验,参照装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进行。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TAG:海关  公告  海关2017年34号公告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