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原产地规则1、原产地规则概述“原产地”(货物原产地)指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第四条进口货物原产地确认人进口土地关税局,如有疑问,以进口 Land确认。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管理-0
第二章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为协定项下原产地货物(以下简称原产地货物),具有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资格(以下简称原产地资格): (一)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二)完全用成员中的原始材料生产的;(3)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始材料进行生产,但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 rule中规定的关税分类变更、区域价值构成、制造和加工程序或其他要求。
2、 原产地认定标准有哪些第一条本认定标准依据法律关税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制定。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低发达国家”是指关税第二栏税率适用的特定低发达国家。第三条进口Goods原产地鉴别标准分为以下三种:1 .一般货物的识别原产地。2.鉴定原产地为低级开发国货。三。原产地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或地区的货物识别。第四条进口货物原产地确认人进口土地关税局。如有疑问,以进口 Land确认。
2.货物的加工、制造或者原材料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最终进行实质性转化的国家或者地区。第六条前条第一款所称完全生产的货物如下:从一个国家或地区挖掘出来的矿产品。2.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收获或收集的植物产品。3.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5.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产品。
3、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 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原产地,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被确定参与非优惠贸易措施项下货物生产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是税则归类的改变。如税则归类的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则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程序应作为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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