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海关总署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统一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出入境游艇检疫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标志的制定第六条标志的样式和规格由海关总署规定,海关总署:“代购”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7月6日,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监管,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海关总署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正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第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搬运、包装、铺垫、支撑和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箱、木托盘、木框架、木桶、木轴、木楔、枕木、木衬等。

薄板旋转切割芯、锯屑、木丝、刨花等。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海关总署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的统一管理。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消毒处理办法》中所列的检疫和消毒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消毒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贴特殊标识。

2、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18修正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识,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在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对象上加施的证明性标记。

主管海关负责对标志的添加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入境货物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出境货物应有标记和无标记,不准出境。第二章标志的制定第六条标志的样式和规格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七条标志为圆形,正面为“中国海关”字样,背面为九位数字序号。标牌规格分为四种: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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