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正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防止疫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检查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统一管理。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口岸出入境邮轮的检疫监管。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对进出境邮轮实施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等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分级标准。

4、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

1。各海关要按照《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定规范的联系文书,建立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第二,为保证企业分类管理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健地进行,目前对已经注册报关的企业先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海关注册方式尚未明确的企业,暂不开展管理类别评价。总局将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注册办法。

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输入到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数据项中。该数据项中的原始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除。《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指的“规定程序”将由总局另行发布。三、鉴于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免于抽样检测的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的协议,各海关在初期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点时,可暂将企业视为未申报虚假记录。

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经营者)在特定时期内以快速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物品。

6、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疫病传播,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海南的游艇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出入境游艇检疫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监督管理遵循“先行先试、有效监管、简化程序、方便快捷”的原则。第二章入境检疫第五条入境游艇必须在第一到达港接受检疫。海关可以对入境游艇实施电讯检疫、锚地检疫、停泊检疫或者船上检疫。第六条游艇抵达港口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游艇名称、国籍、预定抵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2)启运港和最终目的港;(三)游艇经营者和船上其他人员的数量和健康状况;(四)依法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注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注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要求修改或者注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适用本办法。

8、 海关总署:“代购”3年内将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7月6日,为规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海关总署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根据监管办法,离岛旅客可以在离岛任何一家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如果他们在网上购物,购物者和付款者应该是同一个人。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乘坐交通工具携带免税商品出岛,作为免税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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